鹿窟事件 監察院:台灣最大白色恐怖事件

▲鹿窟事件受害者之一李石城先生,在光明寺前細說當時被不當逮捕與濫刑迫害的情形。照片 / 鄭維棕

文 / 鄭維棕  汐止文化網

發生在汐止與石碇的台灣最大白色恐怖件鹿窟事件,監委高鳳仙、楊美鈴9月20日正式提案,函請「促轉會」將131位遭判決村民撤銷罪刑及塗銷前科,將6位遭刑求村民回復名譽及賠償損害。

此項提案,乃是監察院調查「1952年12月間臺灣發生『鹿窟事件』,究鹿窟山區、玉桂嶺及瑞芳是否真為『武裝基地』?村民是否遭受不當逮捕、濫刑逼供及不當審判致冤死或冤獄?多少被害人及其家屬迄今未獲平反、賠償或補償?均有深入瞭解必要」一案,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20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將131位遭判決村民及49位遭刑求村民名冊函送促轉會處理。

監委高鳳仙、楊美鈴調查表示,汐止的鹿窟事件被認為是19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最大政治案件(被逮捕及審判人數眾多,賠(補)償金額最高),對鹿窟、玉桂嶺及曉等3基地分案進行調查,向國防部、檔案管理局等機關調取相關卷證資料共數百餘卷宗,頁數數以萬計,費時共一年半、一年四個月,分別提出600餘頁、300餘頁之調查報告,除對於當時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不當審判及感訓提出糾正外,對過去較少討論的軍隊搜捕期間強占民宅、肆意食用村民家禽、村民無故被捉去光明寺毒打訊問後飭回、死刑未通知家屬、綠島服刑卻被延誤釋放等問題,提出調查意見。希望此國家官方調查報告,具有正向積極面對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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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窟事件發生後,後來的台北縣政府在南港、石碇和汐止交接處,設立了鹿窟事件紀念碑。照片 / 鄭維棕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41年12月28日夜間當時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派軍對鹿窟山區展開圍捕,調查相關事證顯示,許多村民在此期間遭拘留於光明寺狹小空間內,被嚴重刑求,以木棍、竹棍、藤條、扁擔或槍托毆打、用鋼筆夾手、用針刺指甲、用夾子拔指甲、灌水、倒吊,有人被打到吐血或昏倒,有人因骨頭錯位而終生殘廢,有人被打到骨頭破碎而發瘋,其中廖河更於釋放後自殺。其中至少有6位遭刑求村民,因官方未留下逮捕、拘禁及釋放之紀錄,亦未經裁判或不起訴處分,因而未能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請求回復權利或補償,請促轉會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對此6位村民或其家屬辦理「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等措施,以保障人權。

高鳳仙、楊美鈴調查指出,鹿窟基地村民經判決有罪者93人,其中28人判死刑、1人判無期徒刑、64人判有期徒刑;玉桂嶺與曉基地案則13人遭判死刑,28人遭判有期徒刑。依卷證顯示,其中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而獲得之受難者或家屬共117位,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第4項規定,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應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且應銷有罪判決前科紀錄。

因此,監委乃請促轉會將117位受難者之罪刑宣告撤銷並公告之,且塗銷其前科紀錄其餘14位受難者,雖因補償基金會查無申請補償卷證或資格不符而未受補償,但調查結果顯示,確屬均為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之「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及「依促轉條例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請促轉會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撤銷罪刑宣告之,,且塗銷其前科紀錄。

高鳳仙、楊美鈴說明,本案調查期間及完成調查報告時,促轉條例甫通過施行,惟促轉會尚未運作,目前該會已正式掛牌,監察院將6位遭刑求及131位遭判刑村民名單函送該會處理,函請該會分別辦理「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撤銷其罪刑宣告並塗銷前科紀錄,以落實平復司法不法,彰顯轉型正義。

監委高鳳仙

▲監委高鳳仙(右)與楊美鈴的鹿窟事件調查案,對於發生在汐止與石碇的台灣最大白色恐怖件鹿窟事件之釐清與回覆受害人的名譽與損害賠償,對受害汐止、石碇等居民,非常重要。照片來源 / 國會電子報


鹿窟事件監察院調查報告

最大白色恐怖事件鹿窟基地案,逮捕及訊問896人,判刑及感訓112人,補償及賠償5億4,563萬4,000元,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國防部
日期:106-10-20

關於「1952年12月間臺灣發生『鹿窟事件』,究鹿窟山區是否真為「武裝基地」?村民是否遭受不當逮捕、濫刑逼供及不當審判致冤死或冤獄?多少被害人及其家屬迄今未獲平反、賠償或補償?渠等有無提起再審、補償及其他救濟途徑之可能性?均有深入瞭解」一案,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106年10月19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之調查報告及對國防部糾正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本案調查費時一年半,曾向總統府、行政院、國防部、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新北市政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調取相關卷證資料,共數百餘卷宗,頁數數以萬計;監察委員曾赴鹿窟村現場履勘,訪談當地村民及諮詢相關專家學者數十人,始提出長達600餘頁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指出,鹿窟事件被認為是西元19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最大的政治案件,被逮捕及審判人數眾多,賠(補)償金額也最高。調查報告除對於不當審判及感訓提出糾正外,對於過去較少討論的軍隊搜捕期間強占民宅、恣意食用村民家禽、村民無故被捉去光明寺毒打,訊問後飭回、死刑未通知家屬、綠島服刑卻被延誤釋放等問題,也提出調查意見。希望監察院的官方調查報告,對國家具有正向積極面對歷史意義。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38年9月間,陳本江及陳通和兄弟奉共產黨在臺最高領導人蔡孝乾之命,於鹿窟地區建立基地及成立「北區武裝委員會」,40年底或41年間,鹿窟基地改組為「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許多隊員是教育程度不高的村民,因為受到各種脅迫、利誘或矇騙而加入。官方文件雖稱其為鹿窟武裝基地,建立目的係為配合共產黨解放臺灣,但因武器不多且性能不佳,隊員軍事訓練不足,所以戰鬥力相當低。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指出,國防部派軍隊3,800餘人至10,000餘人,自41年12月28日夜間起,對鹿窟山區展開圍捕,共逮捕及訊問896人,由保密局於光明寺訊問,至42年1月19日始撤離。許多村民控訴,在此期間,村民遭拘留於光明寺狹小空間內,不少人被嚴重刑求,軍隊恣意搜刮村民財產等,然因無官方紀錄而無從依法獲得賠償或補償。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說明,保密局將231名案犯移送偵查審理,判決有罪93人(死刑28人、無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64人),以自新運用及感訓為名,淪為保密局偵防組組長谷正文私人奴僕者19人。軍法官在審判時,未詳查被告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減刑事由、有無遭受刑求或受調查人員誤導、因不識字而不知筆錄記載內容等,因不當審判而造成國家補償及冤獄賠償,合計新臺幣(下同)3億9,435萬5,000元。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之領導者多為外來人士,最高領導陳本江、陳通和、幹部、重要成員及將外來人士引進鹿窟並讓許多村民加入該隊之陳春慶,均准予自新,未移送受偵查及審判,引發不公之質疑。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指出,40餘位至綠島服刑期滿之村民,遭延誤46日至83日始獲釋,僅8位獲得冤獄賠償。19位感訓者竟淪為谷正文私人奴僕,時間長達1,524日至2,315日不等,造成後續冤獄賠償1億4,884萬7,000元。村民呈訴復審均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下稱保安司令部)駁回,6位經總統批示復審者,有期徒刑5年變為10年,無期徒刑變為死刑、褫奪公權10年變終身,對被告人權造成侵害。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糾正案之詳細內容如下:

(一)保密局、保安司令部、臺北衛戍司令部及警方派軍隊3,800餘人(國防部推估)至10,000餘人(民間人士宣稱),自41年12月28日夜間起,對鹿窟山區展開包圍、搜索及逮捕行動,以光明寺(菜廟)作為臨時聯合指揮所,由保密局進行訊問,並鼓吹自首,至42年1月19日始命部隊撤離。據官方文件記載,41年12月30日拘留嫌疑人犯896名,經訊明交礦場、村里領回者711名,經續訊問者183名;至42年3月3日止,擊斃及困斃各1名,並受理自首份子119名與逮捕外來幹部及隊員112名,合計受理案犯231名。軍隊幾乎沒有遭遇抵抗,即將「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瓦解,阻止共產黨勢力擴張,基於當時國共仍處於對戰狀態之時空背景考量下,為避免臺灣受到共產黨勢力之威脅並確保臺灣安全,固有其必要性。惟被逮捕、拘留及訊問之村民近900名,被繼續訊問者183人,在光明寺訊問期間約20日。許多村民控訴,軍隊於搜捕期間有恣意宰殺並食用村民所飼養家禽,及搜刮村民財產情事;許多村民遭捕後拘禁於光明寺狹小空間內,不分男女、年紀都坐在一起,不能換洗、休息或睡眠,時間長達數日或數十日;保密局於調查過程中,對許多村民刑求,以木棍、竹棍、藤條、扁擔或槍托毆打、用鋼筆夾手、用針刺指甲、用夾子拔指甲、灌水、倒吊,有人被打到吐血或昏倒,有人因骨頭錯位而終生殘廢,有人被打到骨頭破碎而發瘋,其中更有人於釋放後自殺,不少村民因被刑求而為不符事實之陳述。許多被逮捕、拘禁及刑求之村民,因其未經裁判或不起訴處分,且因官方未留下逮捕、拘禁及釋放之紀錄,而不能依相關法律規定獲得賠償或補償,保密局、保安司令部核有嚴重違失。

(二)保密局於42年3月25日將231名案犯移送保安司令部;該部軍法處裁決不付軍法審判者2人,先後起訴及判決有罪者93人,其中判死刑者28人、無期徒刑者1人、有期徒刑者64人(其中12年者27人,10年者4人,8年者30人,6年者1人,3年者2人);自新運用19人、後續自新7人、自首8人。惟法官未查明部分被告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減刑事由,即判處其死刑及有期徒刑。在偵審中,軍事檢察官及法官對於許多被告辯稱其於光明寺因遭受刑求、受調查人員稱「承認便可獲釋」所誤導、因不識字而不知筆錄記載內容等主張,均未予審酌,亦未向被告提示物證或名冊等重要物證,多僅憑被告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陳述而為有罪判決,於法不合,侵害被告人權。因不當審判而造成國家補償被判刑者或其家屬,合計3億8,550萬元;另不付審判者,經法院判處冤獄賠償,合計885萬5,000元,共計3億9,435萬5,000元之補(賠)償損失,核有重大違失。

(三)多位村民陳述,40餘位獲判有期徒刑者,至綠島服刑期滿後,延誤46日至83日始獲釋放,官方資料顯示僅有8位經法院判決冤獄賠償,合計243萬2,000元;「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之領導者多為外來人士,最高領導陳本江、陳通和、將外來人士引進鹿窟並讓許多村民加入該隊之陳春慶、重要成員及幹部李上甲、方金澤、汪枝、鍾金鳳、盧哲德、林三合、陳銀、林素月、張棟柱、林先景、陳焰樹及陳廖紅柑,均准予自首或自新,未移送受偵查及審判,引發不公之質疑;19位因自新而交保密局運用者(其中6位未成年)均淪為谷正文之私人奴僕,時間長達1,524日至2,315日不等,造成後續冤獄賠償金額合計1億4,884萬7,000元(因延期釋放與自新不當運用者,共賠償1億5,127萬9,000元);家屬陳稱,被處死刑者在執行死刑過程中,未通知家屬;村民呈訴復審均遭保安司令部駁回,6位村民經總統批示進行復審,其中4人有期徒刑5年變為10年、褫奪公權4年變為10年,1人有期徒刑10年變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變為終身,1人有期徒刑12年變為無期徒刑,再變為死刑、褫奪公權10年變為終身,復審對被告並無任何救濟功能,反而造成加重刑期或判處死刑,對被告人權造成侵害;保密局、保安司令部核有明確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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